男子离婚时才知媒婆私扣8万彩礼 媒婆收取高额中介费 事业单位HR嘲讽求职者简历 只因回复了一句“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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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

2022年6月,安徽人李经媒人黄介绍,与广西女子罗谈婚论嫁。黄说,女方要求支付20万彩礼。于是李某于次日将20万元彩礼款转给黄某,并于当日与罗某登记结婚。

谁知婚后不到两个月,因夫妻矛盾,李提起离婚诉讼。庭审时,李知道女方只收了12万彩礼钱。经过后续沟通,李得知失踪的8万元彩礼钱被黄克扣。

黄某称,其作为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介绍李某与罗某相亲成功,故收取8万元作为此事的劳务报酬。

李某要求黄某返还8万元被拒绝后,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法官的陈述

黄作为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安排李某与罗某结婚并领取劳动报酬,其行为合理。但本案中,原告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关键因素需要考虑。即黄持有的婚姻中介公司的证照和授权已经过期。显然,黄不具备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格。

因此,黄介绍原告与他人结婚,收取8万元婚姻代理费在法律上没有正当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故法院判决原告李胜诉。考虑到当今社会,由于部分地区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婚姻观念、传统习惯的影响,农村青年男女大多还是依靠媒人的牵线搭桥来结识结合。

媒人为了促成一桩婚姻,付出努力,消耗体力,占用时间,甚至付出一些交通、通讯费用,是必然的,也是客观的。因此,支付媒人一定的工作补贴和交通通讯费用,既公平,又符合实际情况和民风。

本案中,被告为原告介绍婚嫁,时间过短,支出成本相对较少,收取的费用过高。故法院判决被告收取婚姻介绍费1万元是适当的,其余7万元应返还原告。由于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且被告未返还涉案资金,产生了资金占用费,故被告应当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来源:广西高院

原标题:男子离婚时才知媒婆私扣8万彩礼,媒婆:这是做媒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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