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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益修堂医药销售过期药品被查处

2025-03-31

  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执法证字第M100828001号

  (镇)市监罚〔2025〕2号

  当事人:庆阳市益修堂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2**********3G9C

  住所(住址):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孟坝镇北街农贸市场28-29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首瑞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6228************09

  处罚机关: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5年02月27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12月16日,我所接到甘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620000002024121602526905,投诉人称在庆阳市益修堂医药有限公司中成药鹿角胶过期,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9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涉嫌销售过期药品案2024年12月16日,我所接到甘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620000002024121602526905,投诉人称在庆阳市益修堂医药有限公司中成药鹿角胶过期,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9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采集了当事人及过期药品相关资质证据复印件并经该店陪同检查的当事人张首瑞确认签字。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销售的过期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镇原)市监强字〔2025〕6号,《财物清单》(镇原)市监〔财清〕字[2025]6号。经汇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本局2025年1月14日立案调查处理。

  2025年2月20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首瑞销售的过期药品案件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可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药品,2025年2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庆阳市益修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由湖南爱敬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鹿角胶,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9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批号191206,有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共购进250克,单价2.18元/克,截止案发共销售42克,销售单价5元/克,违法所得210元,店内剩余24克,货值金额共计5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的货值、来源及销售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1页,《财物清单》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涉案物品实施扣押措施情况。

  5.进货票据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进购该药品的来源情况。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申请行 政复议 ; 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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